已经上了半个月夜班,公司现在要求继续上夜班,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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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一般应该缩短工作时间。对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单位可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地缩短夜班时间。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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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上夜班的,如果
合同中约定了需要上夜班的,那么不可以拒绝,但是如果白天上班了,还要求上夜班的,则属于加班,可以拒绝。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上夜班的,那可以直接拒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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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夜班不违反劳动法,但是劳动合同约定了不上夜班或者劳动者属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除外。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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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