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犯小
股东权益的案件如下:
1、违反法律或者章程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支付股息;
2、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
3、利用公司资金为大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赁财产;
4、不合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公司经营状况、资产等必要信息;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法认购新股而进一步降低持股比例;
6、操纵公司股价,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股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