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诉讼离婚的,如果对方不支付
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以对方不支付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依法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判决支付后,如果对方还不支付的,无过错方可以根据生效判决依法申请法院对过错方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