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鉴定后病情加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工伤索赔
2023-06-04 19:2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的病情加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是对之前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工伤认定后病情加重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也是可以进行重新认定的。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
    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1年后,病情加重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