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
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实践中其解决办法有很多,如调解、申请劳动仲裁、提起
劳动诉讼等等。但要是选择提起劳动诉讼的话,则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处理,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
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调解、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诉讼;但要是选择提起劳动诉讼的话,则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处理,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
2、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
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