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在职教师,正在从县城调到省城学校,正式调令还没有发出,我现在后悔了,能回到原来的单位吗?怎么回来?

调岗降职降薪
2023-06-05 03:38: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
    可以回到原单位,但是需要新环境的单位同意放人,原工作地点愿接收,可以回去工作,但是回原单位的理由应该充分。教师选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整个过程是很麻烦的,并不是考试通过就可以,因为要征得原单位和现单位的同意,所以教师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教师先要认真考试,好好复习,先把考试通过。
    通过考试后就可以去处理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考试后,就可以调动单位,在调动前先要把工作关系处理好,先要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只要原单位同意,教师就可以去调取个人的档案,接着就能去调动人事关系。
    所以提前通知给原单位,这样在办理中比较容易。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关于教师借调的规定是什么
    一是明确借调时间,严格按照借调时限规定执行,形成借得来、还得回的良性循环。
    二是核定需借调岗位,按事设岗,按岗借人。对于已经借调的人员,核定其具体工作;对于不需要的,要及时还回学校;对于因长期借调不适应当前教学工作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直到思想上、业务上能胜任教学工作后,再回到原来的学校岗位。
    三是实行借调审核制度。成立由政府教育督导、人事部门、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组成的借调审核委员会,统一核定能借调人员的最大比例范围,对于不需要借调的,坚决不允许借调,以确保中小学师资。
    四是严格考评借调人员工作情况,且要事先明确绩效工资发放等事宜。一般情况下,借调人员绩效工资拨付到学校,但因没有承担学校工作,学校不一定给借调教师发放绩效工资,借调单位也不负责其绩效工资,借调人员的待遇常常受到影响。

  • 1、教师个人要求调动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递交《XX区教职工调动申请表》(下称《调动申请表》),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到拟调入单位联系或应聘。每一位申请人只能落实一个接收单位。
    2、申请人找到接收单位的,需由接收单位在《调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申请人找不到接收单位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单位书面申请撤消调动申请,并办理续聘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法律分析:
    1、教师个人要求调动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递交《XX区教职工调动申请表》(下称《调动申请表》),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到拟调入单位联系或应聘。每一位申请人只能落实一个接收单位。
    2、申请人找到接收单位的,需由接收单位在《调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申请人找不到接收单位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单位书面申请撤消调动申请,并办理续聘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