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一直不出现。公告3个月第一次开庭男方也没到庭,没判离婚,第二次会判离婚嘛?有一套婚后全款的房产会怎么判?判给谁?

离婚
2019-05-23 17:32: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起诉离婚开庭时说自己有外遇是否会受法律制裁,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婚姻一方存在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分别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因此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构成重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法律对这种严重侵害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行为的惩罚。
    2、如果仅是一般的和婚外异姓有交往、没有同居或重婚证据的,通常表现为背着妻子(丈夫)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可以请求少分给有外遇方一些共同财产,不能索要赔偿;但是否会少分、少分多少,要由法官根据有外遇方的过错程度自由裁量。
  • 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
    而感情破裂的主要依据有: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除了以上五种情形外,还可以综合考虑相关情形: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夫妻感情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 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可以协议分割房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