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以各种理由休学,学生能举报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05 08:04: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教育部门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可以举报,但是不建议举报。学校的这种做法并没有违法,只能说是违反了校规。对于学校的老师和领导来说,也是想放假的,既然学校做出了不放假的举动,就是希望学生能好好学习,利用这些时间好好努力。
  • 老师不负责任可以向教育局举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人格,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教育局投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无论是处理学校与孩子、老师与孩子、还是家长与孩子、孩子与孩子之间的矛盾时,都要尽量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最大可能地以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去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不负责任怎么处理
    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人格,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教育局投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