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学生没有来学校,老师也没有通知家长。直到下午6点以后,家长才来学校找学生。班主任发现学生有一天没来上课。9天后,学生在校外溺水死亡。学校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05 08:20: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却有监管不力,可以要求学校责任,至于责任多少会有相关部门鉴定或现有证据进行划分。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死亡的情况下不一定可以追究校长的法律责任,甚至在学校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学校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根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给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第八款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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