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中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进行确定。若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