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哪些?

股权转让
2023-06-05 10:03: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增利润;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3、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且前述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