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交通事故
证据公开为: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已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在证据公开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交警报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规定开展补充调查。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准时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法律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