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辆车追尾报废了,交强险刚交一个月就可以退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6-05 17:18: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车辆报废保险是可以退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车辆报废时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车辆根据不同的险种所需材料也有所不同。商业险可以带着保单,报销发票,被保险人身份证直接去保险公司退保;交强险除了上述材料,还要带报废证明和注销证明。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车辆报废的,能申请退还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 可以退,要根据合同看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费。退交强险,首先要看保单上的生效日期,如果保单尚未生效,即可办理退保。但如果保单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在交强险生效后,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的,一律不予退保。在下列六种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