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当时离婚因为我欠外面债务,怕影响到家庭所以把房子过户给了前妻并且离婚。房子当时值160万,她当时给了我25万现金,还贷款了二十万,房子里面本来就有30万贷款,当时是说把房子留给儿子,我现在发现她带男人回家,我十我想要回房子可能吗?

离婚
2019-05-23 19:19: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处理分两种情况:
    1.如果离婚夫妻事先有约定的话,按事先约定协议进行办理就可以了;
    2.但是如果离婚夫妻没有约定的话,夫妻婚后以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的房屋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的房产分配约定,那么该房屋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房屋按揭款为共同债务。

  • 1、婚前协议,有签名,没按手印,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你所说的协议内容“男方婚前的所有债务为他个人债务,但是假如两个人婚后不和导致分开,债务的金额应全数计入婚后共同财产”无法理解清楚其含义,请将其中的意思给予明确,并且说明订立该条款的目的,因此你的第二个问题“我能不能把他所有的个人债务(包含未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来作分割吗?”现在无法作答;
    3、B楼的产权我认为你无权主张,首付款的支付你与丈夫及其前妻存在的是债务关系,而非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应作为你丈夫与其前妻的出资购房行为,在离婚时你丈夫与前妻对于该楼已经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其中一半应视为你丈夫的婚前财产,且在婚后你们未曾以夫妻共同财产对B楼进行出资,所以虽然按揭手续是在你们婚后办理,但这不能成为该楼属于你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依据,所以此楼你无权主张;
    4、你婚前借给他的购买B楼部分首付款可以作为借款要回;
    5、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引产,由于你存在过错,如果要求对方支付费用应该不会得到支持。经对方同意的,作为丈夫对你有扶养的义务,应当承担你引产的部分费用。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