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六个月后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6-06 13:2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有期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一般情况下在造成损害之后的3个月以后就可以申请进行伤残鉴定。这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伤残鉴定是要等伤者出院后进行,而一般伤病3个月能够出院,如果3个月不能出院或者损害比较严重的,进行伤残鉴定时间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内,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