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如果当事人婚后发现自己的配偶患有精神病,且配偶的精神病是久治不愈,病情严重,而夫妻感情因此破裂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如果配偶的精神病病情轻微,用治疗的方法对其病情进行控制,且夫妻双方感情比较好的,当事人也可以不离婚继续维持婚姻现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