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85%;
二级医院:70%;
三级医院:60%;
急诊住院:50%;
转诊外地三级医院:55%;
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城镇职工报销比例
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5%、二级医院17%、三级医院19%
5000元至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3%、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17%;
1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1%、二级医院13%、三级医院1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