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业主维权
2023-06-06 19:0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可以委托的。在有完整的授权委托程序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原则上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在本人来不了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不能亲自到场参加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 ,该“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 此,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