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进行借款的,需要约定借款用途。借款人需要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用途来使用借款;如果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的,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
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