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技校开除了,想回去还有办法吗,已经在家呆了半年多了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06 20:5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被开除没有机会回去。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8、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 被开除了可以赔偿几个月分以下情况: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法律分析:被开除没有机会回去。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8、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