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快递单号丢了,找不到了。

消费者维权
2023-06-07 11:3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快递邮丢了,这么赔偿:
    1、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2、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 快递纠纷可以向快递企业客服投诉,也可拨打“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进行申诉。如果物品损失数额较大的,当事人应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同时也应及时和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A
    3.2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 快递丢失,快递公司未能将其送到收货人手中的,若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的丢失是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需要对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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