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女方未办结婚证,于1991年按民俗摆酒结婚,七年后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女方抛下8岁男孩与我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居住,又生下一个男孩,至今不知在何方。在其离家时我曾多次寻找未果。我能告其犯了重婚罪吗?

2018-08-09 14:19: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三)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 重婚罪并不是一般人(甚至包括一些律师)认为的绝对的自诉案件,而是可公诉,可自诉的刑事案件。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本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
      再看最高院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由此可知,重婚罪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被害人有证据的,可以提起自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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