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咨询你,民政局能检查个人婚姻状况吗?

2023-06-09 06:2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政局能查到婚姻状况。查询婚姻状况的方法如下:
    1、婚姻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民政局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2、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需要确定当事人的婚姻情况的,持有单位的介绍信即可查询;
    3、律师或者其他的诉讼代理人持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证件也可查询;
    4、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查询到当事人的婚姻情况。
    民政局存在以下行为时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 民政局是可以查询别人的婚姻状况的,但是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属于一方的隐私,民政局并不会主动将一方是否婚姻状况公布出来,除非民政局查询到一方已婚,而与第三人再来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会以其已经结婚为由拒绝办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 首先,正常情况下,单位无权查询员工婚姻状况。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律师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而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只有在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并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的情况下,方可利用。因此,单位通常只能要求劳动者向其提供婚姻状况的信息,而很难做实质审查。其次,用人单位可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即使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婚姻信息,因为劳动者婚姻状况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用人单位规定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欺骗行为,该规定也无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提供婚姻状况的真实信息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对劳动者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