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1986年参加工作97年下岗的,这段时间算工龄吗?

2023-06-09 11:06: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 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 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 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2.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 法律分析:关于工龄的规定始见于1953年01月26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即“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总的工龄也叫累计工作年限。而本企业工龄即连续工龄,也叫本企业工作年限,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 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职。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继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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