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起诉,可以通过证明下列主张来自保:主债权已经消灭;担保
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