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房屋进行拍卖后,如果拍卖的房屋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