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通过
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确定的开庭时间,通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并公告送达判决书。对于已经经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在原告没有其他
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宣告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