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后买房,女方父母付首付,女方还贷款,怎么才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6-10 14:30: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后买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且父母指定其产权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此时房子不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房贷也是自己偿还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前买房一般是不算共同财产的。但若为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则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的婚后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
    (二)如果父母双方共同出钱,由夫妻俩人还贷的,房产证写上夫妻的名字:
    (三)一方父母出钱,由夫妻还贷的,房产证写上夫妻的名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