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板的车我开的车,能不能用我的驾照扣分,需要带什么

酒驾醉驾
2023-06-10 16:3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可以拿别人的驾照扣分吗
    1、不可以拿别人的驾照扣分。用别人的驾驶证号码不能扣分,当事人必须使用本人的驾照原件,出示身份证前往签字。驾驶证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把驾驶证借给别人扣分有什么影响
    1、违法。首先这种做法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处罚人与违法人一致,违反了交通规则,那么就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不仅是违规驾驶者违法,提供驾照分的人也违法,一旦被发现,后果是比较严重的。第一次被查出,就要扣留半年驾驶证,还要罚款2000元,再次发现罚款更多,拘留,吊销驾照,5年内还无法考新驾照。
    2、消分限制。过去一辆车可以用多个驾照来消分,但是现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只允许有3个驾驶证来消分,而且车主还是现场实名,同时一个人的驾照不能为多辆车消分,一旦达到3个,这样做会被列入重点审查。一旦查出,后果参考第1点。
    3、影响驾驶证更换。如果自己平时也开车,少扣分是最好的,如果经常用自己的驾照抵消别人违规的扣分,驾照分剩余很少了,如果哪天自己出现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分被扣没了,那么自己又要重新学习和考试,不仅花钱,花时间,还影响驾驶证更换。如果是实习期,情况更加严重,小车驾照扣完了直接注销驾驶证,大型车辆超过6分,实习期延长一年,达到12分,也是直接注销驾驶证资格。
  • 只能使用自己的驾驶证,使用他人驾驶证属于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 只能使用自己的驾驶证,使用他人驾驶证属于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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