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程序有:
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确定破产管理人;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
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组成破产清算组并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
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