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共有产权的认定需要确定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对要求
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