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理由承租人可拒付租金: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