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审判决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的时间是六个月。法律规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已经判决夫妻不准离婚或者是在调解中夫妻依法和好的,如果一方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会不予受理该起诉。
但被告起诉或者原告有新事实、新理由的则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