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生前养大和继母出轨生下的女儿,现在我们父亲亲生的可以要求继母赔偿吗?

2023-06-11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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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长大,发现不是自己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对方主张赔偿。在法律上当事人与这个孩子原本既非亲父母子女关系亦非养父母子女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出轨对象生育孩子,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其配偶应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孩子不是亲生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对方主张赔偿。在法律上,当事人与这个孩子原本既非亲父母子女关系亦非养父母子女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出轨对象生育孩子,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出轨方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女方出轨后生育子女归谁,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予以考虑。如女方出轨后生育的是其他异性而不是配偶的孩子。此时,法院会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与男方无关,男方也不用支付任何抚养费。男方甚至还可以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女方出轨后生育的是配偶的孩子,抚养权则需要考虑孩子的年龄、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综合确定。如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除非女方存在不能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如果孩子年龄超过两周岁,则需要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予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经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由此可见,女方出轨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影响不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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