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我的儿子5岁半,2016年1月6日,在XX时被证照不齐的摩托车撞了,大腿股骨骨折,当时报了交警,也到医院治疗了,上了钢板,10月才拆钢板。肇事方经济不好,垫付了两万医疗费,具体还没解决。交警也划了责任,摩托车为主要责任,路边停的大货车为次要责任,自己也是次要责任。现在接近3个月了,能下床了,但还很瘸,走的不稳。我想问何时可以作伤残鉴定,到哪种资历的作,威远,内江可以吗?法律认可吗?,我们能得到赔偿吗?接下来我们该走哪些程序

2019-05-24 17:13:4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 被车撞了应当先报警,等交警勘验现场,同时要和撞人者寻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