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请教关于离婚中财产分割的问题。我的小姨秦凡与其丈夫王某结婚十多年了,在这十多年里,他们夫妇俩做生意赚了些钱并有一家工厂,但是王某自有钱后就开始找女人,不同的女人不停的换并在她们身上花了很多钱,而总是和我小姨两地分居,我小姨生了两个小孩,一直由我小姨抚养,投入了全部的精力和青春,但是王某从不尊重小姨,不仅在外沾花惹草,还毫不掩饰,并且十分嚣张,从不把我小姨放在眼里,把她当仆人一样专门为他带孩子,一点点小事就会吼我小姨,恶语相向地侮辱我小姨。当年我小姨刚和王某恋爱时王某还欠十几万的债,是他们一起慢慢辛苦还的,我小姨对他不离不弃,可王某一有钱了就在外面花天酒地,甚至有一次一个女孩怀孕流产后,还是我小姨伺候的。小姨不敢反抗,每次稍微反抗,王某就以“我会搞死你全家!”“我会让你什么都得不到!”之类的恶语威胁小姨,使小姨这么多年来一直忍气吞声,无论是从心理还是生理上都对小姨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物发愈合的伤痛,我劝小姨用法律的手段来惩治王某,一定要摆脱这痛苦的人生,所以想咨询一下,怎么样我小姨能多分些财产和顺利的离婚。

2018-08-09 15:23: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还有模糊的,则根据实践情况而定。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1、分居2年只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但是不是到了2年就自动算作离婚,仍然要通过法院的认定为准。
    2、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一般要有其他证据一同佐证,不能单独为证。
    3、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是夫妻双方婚内的共同财产,一般不会涉及到他人的财产。女儿名下的房产一般可认定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不会参与分割。
    4、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是只能分割属于您的那一部分。
    5、法院无权强制进行鉴定。
    6、我国法律规定在分割财产是会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如果您老公的行为能够得到证实的话,您应该可以多分得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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