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朋友叫我去河边玩,我去的,但是我不会游泳,我没有下河,他们另外两个下河,一人死亡,我去救没有救起来,这样的事情我是否有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12 08: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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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是否担责,要看情况。如果河道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河道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河道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不担责。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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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落水儿童时造成其局部挫伤的救助人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救落水儿童属于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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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若在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
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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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