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期间,如果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在家隔离的工资按其原工资水平来计算;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情况下,则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来计算;如果未付出劳动的,则按照省级人民城府的规定来计发生活费。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