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人一直住在儿子家,但他的财产一直和小女儿在一起。几十年来,他从未支付过赡养费。现在,他的儿子家搬迁了,他的儿子得了癌症,他的儿媳妇和农民无法抚养他。他的预算被送到孙女工作的护理院照顾他。房子装修好了,女儿不同意带回女儿家,起诉儿子不赡养

赡养
2023-06-12 13:40: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愿付老人赡养费的后果:
    1、可能会被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
    2、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不愿付老人赡养费的后果:
    1、可能会被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
    2、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需要老人配合,子女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如果老人不愿起诉,那和家人尽量协商沟通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赡养老人的子女可以以老人的名义起诉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诉讼主体的原告方应是需要赡养的父母,赡养老人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代理参与诉讼。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保存证据,其他有扶养能力不扶养的儿子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