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能否
继承分割的处理,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以修建住宅为目的而利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该权利因与特定社员身份有关,有一定的福利色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也不能成为继承的遗产。
但因为宅基地往往与房屋不可分离,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的转让和继承,故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被转让和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如果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该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分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