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0年国企买断了工龄员工,现在准备退休。整理资料的时候发现没有我的详细档案,尤其是招聘档案。我现在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12 19:06: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建议起诉解决,要求单位做出赔偿
  • 可以选择诉讼解决或进行补办。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档案补办并备案。
    2.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以下职工档案要件: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方能有效。
    3.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
    4.职工档案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即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法律分析:可要求原单位补充缺失档案材料,并移交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原单位不予办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补办档案、赔偿损失。人事档案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重要依据,由用工单位的人事部门建立,用工单位负有职工个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移交等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人事档案的完整性负有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