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罗律师,我和丈夫在湖南农村商业贷款上签了字。我丈夫让别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我一分钱也没用。都是我丈夫用的。我妻子会承担还款责任吗

金融借款贷款
2023-06-13 00:5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丈夫贷款妻子签字要承担连带责任。丈夫贷款妻子签字的表明妻子向债权人承认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也负有偿还义务。丈夫贷款需要妻子签字时,妻子不认可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不签字。
    若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妻子签字的,妻子可以不知情及该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进行抗辩或者偿还债务后向丈夫一方追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丈夫贷款妻子签字要承担连带责任。
    丈夫贷款妻子签字的表明妻子向债权人承认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也负有偿还义务。丈夫贷款需要妻子签字时,妻子不认可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不签字。
    若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妻子签字的,妻子可以不知情及该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进行抗辩或者偿还债务后向丈夫一方追偿。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丈夫贷款妻子没有签字是否有还款的责任,主要看妻子是否在事后有作出追认的行为,或者这个贷款是用于什么事情上,如果这个贷款是用于夫妻家庭间生活所需的事情上,则妻子是否有签字,都不影响妻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结果。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妻子事后有对贷款进行追认或这个贷款被认定为夫妻的债务,则妻子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