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吴律师您好,是这样子的,我在一个网络a认识了一名女子,双方加了联系方式,我也有主观意愿想嫖娼,但是我们见了面之后是3个人,有1男1女在车下面等我,然后男的掏出手机让我转账并删除聊天记录,因为他们所表述的意思是他们从中介拿单,我还需要支付1200元的中介费、车费,开台费,我就拒绝并报警,然后他们就跑了,我拍下了他的车牌号,并在派出所录了笔录,这种情况下我是属于嫖娼未遂还是被诈骗呢

刑事拘留
2023-06-13 10:02: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签一个和解协议私了解决
  • 网友约会发生关系不算嫖娼,网友见面后属于自愿发性关系的,且没有金钱交易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嫖娼。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行为人想要嫖娼没有成功被骗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金额较小,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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