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公开聊天记录用来引导网络暴力,那人犯法了吗?

网络侵权
2023-06-13 10:40: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是否涉嫌犯法,需要依手段和后果具体分析触犯了那部法律。
  • 遭到网络暴力可以在公安部门或者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针对网络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进行规制。
    一、哪些行为属于网暴:
    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二、有以下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法律分析:法学上目前还没有“网络暴力”的说法,网络暴力通常都被认定为民事侵权的范围,但如果有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公开、长期地对他人进行恶意的侮辱、诽谤,当事人可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加强多边合作机制与协调处理机制。法律依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