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侵占国有资产的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
一、二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