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自己的宅基地被近家盖住了,怎么回去?

土地纠纷
2023-06-14 00:2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房主外地回不来怎么办理过户
    房主外地回不来,过户可以等到房主回来之后办理。
    办理双方必须签订合同,经房地局认定的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过户。商品房过户的程序如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2、确定房屋面积,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3、提交相关文件,填写法律依据:《登记申请表》。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带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4、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5、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房主去世后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农村土地被占用,可以打官司。 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县区土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有以下方法:
    1、户口迁出了,农村的宅基地还是在的,因为房屋是固有资产,房屋主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能够对房屋进行修建,处理的办法只有三种:
    (1)推出宅基地获取一定的补贴2)流转给他人,有人肯要你的房子,并且村集体可以分宅基地给他3)等待房屋倒塌,宅基地被回收。
    2、在相关规定下,如果户口已经迁出是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但是原来的房子还具有试用期,但是不具备修缮的权利,时间一长会有破坏的情况,最后因为这些房子有安全隐患而被集体收回。
    3、自己户口迁出,父母户口仍在农村的,那么宅基地的试用期就在父母手里,“按照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父母还是村集体的成员,他们依然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出资,让父母重新修建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