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的极端现象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本人及担保人以外的无关的人进行催收,或者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方式进行催收,以及要求借款人返还高额利息。
法律依据: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
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