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官没收学生手机,没经过学生同意并长时间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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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收学生手机一般不犯法,属于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但是因为手机是学生或学生家长的所有物,是需要归还的,如果教师收学生和手机后,归还时限过长,或所有权人坚持不同意,而教师依然
占有手机,便可能会构成侵犯所有权人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是违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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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收手机无论时间多久,都算犯法。学生也属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老师收手机,是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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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老师没收学生手机的:
1、如果是老师没收后不还给学生及其家长,违法,侵害学生对于自己手机的所有权;
2、如果是老师暂时没收然后放假归还,不违法,这是老师对于学生学习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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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