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家已经建了120平方米的扩建房,2006年建了,但是没有宅基地证等证件。如果拆迁,能按正常平方米赔偿吗?

拆迁补偿
2023-06-14 23:0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拆迁补偿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一赔三指的是拆一平方补三平方。一般拆迁面积会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果房产证面积和实际面积相差大的话,或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建筑面积为各层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面积的总和。单层房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房屋和多层房屋的底层,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的二层及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法律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对拆迁中的院落和空应该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通常情况下,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赔偿。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
    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