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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表现形式:
(一)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二)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三)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让对方感到难堪。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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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表现形式有以下这些:
(一)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二)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三)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让对方感到难堪。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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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骚扰和威胁的处理办法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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